从事遗体器官获取的医疗机构须在自己的“片区”内服务
发布日期: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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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前,爱心市民李先生填写了捐献遗体器官志愿书。在李先生重病弥留之际,其家人代他表达了捐献器官的愿望。那么,应该由哪家医疗机构来获取李先生的遗体器官呢?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从事遗体器官获取的医疗机构不仅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而且须在自己的“片区”内提供服务,不能跨区域提供服务。
《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遗体器官捐献情况,制定遗体器官获取服务规划,并结合医疗机构的条件和服务能力,确定本行政区域从事遗体器官获取的医疗机构,划定其提供遗体器官获取服务的区域。从事遗体器官获取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划定的区域内提供遗体器官获取服务。医疗机构发现符合捐献条件且有捐献意愿的潜在遗体器官捐献人的,应当向负责提供其所在区域遗体器官获取服务的医疗机构报告,接到报告的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通报。
对于未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划定的区域提供遗体器官获取服务;以获取遗体器官为目的跨区域转运潜在遗体器官捐献人;违反《条例》规定,转介潜在遗体器官捐献人的相关信息等行为,医疗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有关医务人员将受到罚款、吊销诊疗科目、吊销执业许可证、停止执业或吊销有关医务人员执业证书等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河南省卫健委划定的服务范围,目前郑州市第七人民医院负责平顶山区域的遗体器官获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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