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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捐献前将审查“有无买卖或者变相买卖”情形

发布日期:2024-09-09 浏览量:133 

我国严禁买卖人体器官,在新修订的《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更是完善了器官获取和分配制度,实行全流程管理。其中,不管是获取遗体器官还是活体器官,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都要审查“有无买卖或者变相买卖”情形。

根据《条例》规定,医疗机构从事遗体器官获取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获取遗体器官时也应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要求。其中一条是,医疗机构应具有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委员会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不超过委员人数的四分之一。

《条例》规定,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收到获取遗体器官审查申请后,应审查遗体器官捐献意愿是否真实;有无买卖或者变相买卖遗体器官的情形。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方可出具同意获取遗体器官的书面意。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同意获取的,医疗机构方可获取遗体器官。

获取遗体器官,应当经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见证。获取遗体器官前,从事遗体器官获取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接到通知的红十字会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对遗体器官获取进行见证。

从事遗体器官获取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维护遗体器官捐献人的尊严;获取器官后,应当对遗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除用于移植的器官以外,应当恢复遗体外观。

《条例》同时规定,对于活体器官的移植,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也要及时审查相关事项,如活体器官捐献意愿是否真实;有无买卖或者变相买卖活体器官的情形;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是否系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活体器官的配型和接受人的适应证是否符合伦理原则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等。

(平顶山日报     王春霞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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